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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采訪】四部門遴選環保“領跑者”政策的設計背景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日前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環保“領跑者”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方 案》)。《方案》的發布,倍受環保企業關注。E20環境平臺高級合伙人、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認為,《方案》對E20研究院發布的《環境產業戰略地圖》中D方陣環保設備商是主要利好。為了了解《方案》發布背后的設計背景。E20環境平臺第一時間采訪了來自環規院的北京大學環境學院碩士、副研究員李曉亮。

E20環境平臺:請您介紹一下我國工業污染環境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現狀?

李曉亮:我國初步建立了層次分明、手段豐富、覆蓋完善的工業環境管理制度體系與政策機制。首先,我國建立了以縱向層次為主,綜合考慮橫向層次的工業環境管理制度體系與政策機制。其次,我國初步建立了覆蓋工業各環節的多手段、跨部門的政策機制。

但是,應該看到我國工業環境管理制度在設計理念、制度體系、政策手段、運行機制、關注范圍等方面,仍在存在一些欠缺。

第一,管理對象數量多、種類復雜、環境績效差異大的現狀,需要進一步提升工業環境管理政策的區分度和精細化程度。

第二,產品種類多、產業鏈條長、產業網絡復雜、管理節點多的現狀與特征,需要進一步提升工業環境管理政策的系統性、針對性和協調性程度。

第三,約束性手段多、效力強,但引導型激勵型手段少、發育不足,激發市場主體節能減排的內生動力與長效機制尚未建立。

第四,工業環境管理須同時應對常規污染與新型污染的雙重挑戰。

第五,制度體系與政策機制設計理念相對滯后,導致管理主體與被管理對象呈現對立而非協作共贏,同時存在參與主體少、參與程度低、參與積極性小等問題。

E20環境平臺:針對這些問題,我們目前有哪些解決方案?

李曉亮:從目前存在的問題及制度的基本框架出發,設定了制度的趨勢和新要求,包括第一,從點源管理、末端治理向全過程控制發展過渡。第二,政府簡政放權,環境管理市場化、社會化趨勢加強,要求更加注重引導型、激勵型管理手段的運用。第三,工業污染環境管理全面性與精細化程度提高。第四,環境管理理念與模式從政府管制向社會共治演變。

E20環境平臺:國外有哪些經驗值得我們借鑒?這些經驗給我們帶來哪些啟示?

李曉亮:參考了一些國內外能效“領跑者”、環境友好企業及環境標志制度實施經驗,這些經驗也給我們帶來了很多啟示。

首先是基于制度成效層面的啟示:

1、發展自愿協議式環境管理模式,轉環境管理中政府與企業的對立關系為協作共贏關系。環境自愿協議作為一種新的環境保護自愿手段,在國外正越來越多的被運用,從美國的“能源之星”、“綠光項目”、日本的能效“領跑者”制度等取得的良好效果來看,環境自愿協議手段可以改變傳統環境治理中政府、企業和社會之間的關系,強化協作關系并從中獲益。

2、環境管理正向激勵手段成為引領環境技術創新與環境績效持續改進的主要推動力之一。我們應借鑒國際上鼓勵型環境管理政策的先進理念,在加強環境執法的同時,要求政府要更多的與企業加強溝通和引導,鼓勵激勵行業內環境保護“領跑者”企業,從而刺激其他企業向標桿企業看齊,推動工業環境保護績效持續提升。

3、加大了對高污染產品的淘汰力度。如日本的能效“領跑者”制度,就明確限定了達成目標的時間。

其次是基于制度體系建設層面的啟示:

1、覆蓋范疇既要包括企業也要包括產品,實施對象要既有廣泛性代表性又有針對性。

2、制度實施機制既要有包括經濟優惠政策,也要重視宣傳推廣。

3、建立科學系統的財政補貼機制,同時要有嚴格的補貼監管措施。我國的三大家電惠民政策通過多年實踐,取得了顯著成效,家電消費品的財政補貼機制為我國環保領域財政補貼激勵政策提供了寶貴經驗。

4、建立對環保“領跑者”的動態管理機制,認定后在其有效期內進行定期復查監督。

E20環境平臺:環境保護“領跑者”制度設計的目的是什么?

李曉亮: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建立企業“領跑者”制度的要求,結合十八屆三中全會“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指導精神,切實提高工業污染防治環境績效、促進污染減排、完善管理體制,針對重點環境問題,推動技術創新、激發企業積極性、引導社會參與。

E20環境平臺:制度的設計思路是什么?

李曉亮:基于目前環境重點問題,針對水、氣、土十條中重大任務,全面關注多種污染物,設計一種既關注產品又關注企業的引導型、激勵型環境管理政策,推動環境管理模式從“底線約束、外部監督”向“上限引導、自發提升、持續改進”轉變,激發市場主體節能減排的內生動力,完善自愿激勵式的環境管理制度體系。

附:

關于印發《環保“領跑者”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財建[2015]5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局)、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的有關要求,我們研究制定了《環保“領跑者”制 度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

2015年6月25日

環保“領跑者”制度實施方案

環保“領跑者”是指同類可比范圍內環境保護和治理環境污染取得最高成績和效果即環境績效最高的產品。實施環保 “領跑者”制度對激發市場主體節能減排內生動力、促進環境績效持續改善、加快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 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 〔2015〕17號)的有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建立環保“領跑者”制度,以企業自愿為前提,通過表彰先進、政策鼓勵、提升標準,推動環境管理模式從“底線約 束”向“底線約束”與“先進帶動”并重轉變。制定環保“領跑者”指標,發布環保“領跑者”名單,樹立先進典型,并對環保“領跑者”給予適當政策激勵,引導 全社會向環保“領跑者”學習,倡導綠色生產和綠色消費。

二、環保“領跑者”的基本要求

綜合考慮產品本身的環境影響、市場規模、環保潛力、技術發展趨勢以及相關環保標準規范、環保檢測能力等情況, 面向大氣、水體、固體廢棄物及噪聲污染源頭削減,選擇使用量大、減排潛力大、相關產品及環境標準完善、環境友好替代技術成熟的產品實施環保“領跑者”制 度,并逐步擴展到其他產品。具體要求:

(一)產品環保水平須達到《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標準,且為同類型可比產品中環境績效領先的產品。

(二)推行綠色供應鏈環境管理,注重產品環境友好設計,采用高效的清潔生產技術,達到國際先進清潔生產水平,全生命周期污染排放較低。

(三)產品為量產的定型產品,性能優良,達到產品質量標準要求,近一年內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中,該品牌產品無不合格。

(四)生產企業為中國大陸境內合法的獨立法人,具備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的供應體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務能力,承諾“領跑者”產品在主流銷售渠道正常供貨。

三、環保“領跑者”的遴選和發布

環保“領跑者”遴選和發布工作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每年遴選和發布一次。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 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的部門分工,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提出擬開展環保“領跑者”產品名錄,并將相關具體要求在公眾媒體上公開。相關企業在規定期 限內自愿申報,按照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等方式確定環保“領跑者”名單。

環保“領跑者”標志委托第三方機構征集、設計,按程序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入圍產品的生產企業可在產品明顯位置 或包裝上使用環保“領跑者”標志,在品牌宣傳、產品營銷中使用環保“領跑者”標志。嚴禁偽造、冒用環保“領跑者”標志,以及利用環保“領跑者”標志做虛假 宣傳、誤導消費者。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標準動態更新機制。

  建立并完善環保“領跑者”指標以及現有環保標準的動態更新機制。根據行業環保狀況、清潔生產技術發展、市場環 保水平變化等情況,建立環保“領跑者”指標的動態更新機制,不斷提高環保“領跑者”指標要求。將環保“領跑者”指標與現有的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清潔生 產評價指標體系以及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相銜接,帶動現有環保標準適時提升。

(二)加強管理。

定期發布環保“領跑者”產品名錄及環保“領跑者”名單,樹立環保標桿。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確保環保 “領跑者”認定過程客觀公正。環保“領跑者”稱號實行動態化更新管理。開展跟蹤調查,對出現產品質量不合格或違法排污等不符合環保“領跑者”條件的,撤銷 稱號,并予以曝光。

(三)完善激勵政策。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激勵政策,給予環保“領跑者”名譽獎勵和適當政策支持。鼓勵環保“領跑者”的技術研發、宣傳和推廣,為環保“領跑者”創造更好的市場空間。

(四)加強宣傳推廣。

通過公開發文、政府網站、大眾傳媒等方式向全社會宣傳實施環保“領跑者”制度的目的與意義,擴大制度影響力。 利用電視、網絡、圖書、期刊和報紙等大眾傳媒,以及召開新聞發布會、表彰會、推介會等形式宣傳環保“領跑者”,樹立標桿,弘揚典型,表彰先進,為制度實施 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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